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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站监测系统_气象监测站设备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6-15 人已围观
简介1.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3.2019年西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5.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6.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7.如何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水平8.2021-05-14j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
1.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3.2019年西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5.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6.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
7.如何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水平
8.2021-05-14j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专用水文测站,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并经过整编后的资料。 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水文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第四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烟草、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监管、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火箭发射装置和流动作业车、作业装备库房、库房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健全,专用通信网畅通;
(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四)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完善。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集度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确定。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并经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施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掌握其作业点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射程及残余物品下落范围内人员、财产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库塘蓄水严重不足的;
(三)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五)因天气气候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六)其他确实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针对预防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设置警示标志。
2019年西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第六条 市、县(市、区)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拓展应用领域。第八条 市、县(市、区)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计划,结合本地防灾减灾、生态修复、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实际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安保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第十条 市、县(市、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交通、人口密度、飞行管制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的布设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确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审。经确定的作业站(点) 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侵占、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二) 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装备;
(三) 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四)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装备;
(二) 有经培训考核具备作业能力的作业人员,其中每门高作业人员不少于4 名,每部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不少于3 名;
(三)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 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保障作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依法保障作业人员劳动报酬,并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人员名单报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 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 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 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 与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年度降水趋势预报,制订本方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及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为7347.25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72.69%。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99处(不含城区14条地裂缝、5个地面沉降中心),直接威胁4932户、20174人、15739间房屋的安全。
,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18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18.2万元,无人员伤亡;通过治理搬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11处。
二、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结合地质灾害灾(险)情、隐患点的稳定性状况,预测全市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重点防范期。
滑坡、崩塌主要防范期:5—10月,主要防范密集降雨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泥石流主要防范期:6—9月,主要防范连阴雨、暴雨引发的泥石流。
地面沉降及地裂缝主要防范期:全年应密切关注因抽取地下水,造成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活动。
(二)重点防范区域。
重点防范区域: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和国际港务区。上述为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开发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重点防范F1~F7地裂缝的变化对地表建筑的破坏,防范类型主要为地裂缝。
雁塔区:重点防范F7~F13地裂缝的变化以及抽取地下水引发地面沉降对地表建筑的破坏,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黄土崩塌灾害,防范类型主要为崩塌、地裂缝、地面沉降。
灞桥区:沿黄土丘陵和黄土台塬边坡地带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灾害,F1~F10地裂缝及延伸带的变化对地表建筑的破坏。防范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地裂缝。
临潼区:沿黄土丘陵和黄土台塬边坡地带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灾害。防范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
长安区:沿黄土丘陵和黄土台塬边坡地带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灾害。F14地裂缝变化以及抽取地下水引发地面沉降对地表建筑的破坏,防范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
蓝田县:北部的横岭黄土丘陵、白鹿塬边坡、鲸鱼沟及郭家岭、游凤岭山区,南部的基岩山区、灞河阶地和八里塬等地。防范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周至县:108国道黑河沿线,马召镇以南地区,竹峪镇、翠峰镇、骆峪镇、广济镇、马召镇、楼观镇、集贤镇和九峰镇一线的秦岭山前地区。防范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户县:涝峪河、太平河沿岸和秦岭山前等地。境内的西汉高速、太平峪公路等穿越秦岭的公路以及西成高铁建设沿线的边坡地带。防范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
高陵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主要防范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黄土崩塌灾害。
(三)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学校:灞桥区物业管理学校,长安区长安一中、西安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长安师范附属小学、东韦小学,户县纸房小学。
旅游景点:临潼区骊山景区,长安区沣峪、常宁宫景区,户县牡丹园、涝峪、太平峪、朱雀景区。
古遗址、古建筑:雁塔区青龙寺,临潼区华清池,长安区华严寺、兴教寺、甘霖寺,户县金峰寺。
省级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潼区骊山滑坡,高陵区梁村崩塌。
(四)重点防范的交通干线。
铁路:西康铁路小峪至石砭峪段,西成高铁建设沿线。
地铁:地铁在建与运营线路穿越城区地裂缝沿线。
公路:西安境内的京昆高速西安至汉中段、包茂高速西安至安康段、沪陕高速西安至商洛段、108国道、312国道、210国道。户菜公路、太平峪公路、小峪公路等穿越秦岭山区的公路,以及黄土塬区正在建设的公路、二级路网等。
(五)重点防范的矿山。
蓝田县湘子岔金矿、尧柏小寨石灰岩矿,周至县马鞍桥金矿、板房子铁矿,户县郭家山白云岩矿、涝峪教场白云岩矿。
三、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
1.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灾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两卡一预案”(防灾、避险明白卡以及“防、抢、撤”预案)制度。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监测人为直接受威胁的群众,并落实群测群防人员补助经费。
2.制订年度防治方案。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编制本区域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于5月30日前公布实施;同时做好“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布。
3.强化部门防灾责任。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市国土局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市安监局与市国土局共同督促已取得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采矿区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国道、省道两侧公路用地内由公路建设及养护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建委、市城改办负责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市市政局负责对公用设施附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校校舍(区)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防治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协助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市文物局、市民委负责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市地铁办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西安铁路局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省交建集团、省高速集团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动态管理。
1.落实地质灾害“三查”制度。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汛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逐级落实防灾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灾措施及专项工作方案;汛中针对强降雨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并妥善处置,切实保障受威胁群众安全;汛后实施核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调整防治工作重点,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防灾效率。
2.推进地质灾害详查。推进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周至县、户县等5个区县的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调查成果将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3.严格执行评估制度。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裂缝穿过区域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用地审批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工程建设引发、加剧、遭受地质灾害。
(三)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1.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建设“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重点推进长安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
2.积极开展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工作。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责成相关单位实施治理;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突发地质灾害,及时申请治理资金,组织开展应急治理。,完成中省财政已下达的16个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对工程治理难度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与扶贫搬迁工作结合,纳入本地区搬迁工作的年度安排,实现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搬尽搬,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
3.加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力度。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具体演练次数为:灞桥区、雁塔区各5次,临潼区30次,长安区35次,蓝田县15次,周至县25次,户县15次,高陵区4次,曲江新区、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各1次。户县、周至县、临潼区、长安区4个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高标准“十有县”,每个区县培训人数不低于1万人,确保完成全市138次的演练任务及培训目标。
(四)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1.构建监测防治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实施典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隐患点自动化监测水平,加强地热水监测工作;逐步实施全市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工作,初步构建多部门联合的地面沉降、地裂缝防治体系。
2.加强预警预报发布。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会同气象、通讯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特别是加强对短时局部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
3.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值班及速报制度,按照《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地质灾害专用车辆、应急通信和专业设备。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电话及传真:86787052。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防灾责任,确保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落实经费。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投入,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等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深化宣传培训,提高防灾意识。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管理基本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参照市级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本地区地质灾害领导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附件:西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特征一览表
附件
西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特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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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渠道,保证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发布与刊播。第五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根据气象变化和需要,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第七条 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发布,或由指定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第八条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等信息实行采访登记制度。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的气象预报。预报服务责任区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当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本预报服务责任区时,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第十条 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技术与方法,其研究结论与意见可以提供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时综合考虑,或者在专业技术会议上交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和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作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定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其作业人员应当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指挥人员不少于二人,每台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每门高作业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高、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工具;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第十二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
(三)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合格证;
(五)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
(二)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如何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水平
质量管理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通过质量体系中的质量策划、控制、保证和改进来使其实现的全部活动,EMBA、MBA等主流商管 教育 均对质量管理及其实施 方法 有所介绍。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质量管理 个人 工作计划 精选,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1
20_年,我站质量管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CL01、CL010、CL009)、《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20_年江苏省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开展各项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措施 活动,强化日常监督,努力实现质量管理的全领域、全过程覆盖;从加强人员培训、期间核查、量值溯源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 报告 的准确、可靠,为“三个说得清”提供更好技术支撑。
一、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技能
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是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关键,针对我站部分人员质量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大力开展各类质量与技术培训:一是学习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重点是近两年来国家新颁布的规范和标准,组织不少于15次集中培训,对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和评估;二是继续加强对认可(认证)准则和本站体系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的学习,使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学习形式主要是室级培训和自学;三是采取外培和内培相结合的办法对大型仪器分析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外送有机分析、元素分析人员参加ICP/MS、GC/MS等培训,外请专家上门对连续流动分析人员进行培训;四是与安捷伦公司、市疾控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色谱、光谱技术应用讲座,借此平台学习先进的分析技术、切磋交流工作体会和 经验 、通过与盐城理化检验同行的交流来促进我站大型仪器分析水平的提高;五是从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参加上级单位和认可、认证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质量与技术培训。
二、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继续组织对本站体系文件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针对我站实验室内务管理存在问题,制定“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二是为加强仪器管理和期间核查,修订“设备管理程序”等;三是对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分析原始记录进行EXCELL格式的修订,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制定空气采样器流量检准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四是修订受控文件目录,及时补充新实施的标准规范;五是对 其它 质量和技术记录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保证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加强对记录的使用和归档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受控质量记录格式的完善和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依据《_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_X号)和《_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实施细则》(_X号)和即将出台的《全国重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定》、《全国重点城市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定》等文件,加强对本市水质自动站和大气自动站的检查,积极参加省中心组织的标样考核。
1、参加全省空气自动站标气考核,考核项目为:SO2、NO;
2、参加全省水质自动站标样考核,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2
20_年医院工作的重点是迎接等级医院评审、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和创造无烟医院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科室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CR大型仪器的使用、保养以及DR大型仪器的安装及科室卫生等做了相关详细的培训,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岗位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告知本科室工作人员及病人的安全防护,严防差错事故和安全事故。对书写报告进一步提出,有异常表现的重点描述。病变描述的要真是的反映观察的过程。对异常征象应描述其部位、大小、形状、密度、边缘、数目及其与邻近组织、器官的关系或与正常组织的移型带等,有鉴别意义的阴性表现亦应描述,描述应尽量使用医学术语。“放射科作为医院重要的检查科室和窗口,我们就要严抓和细化科室管理,从管理中出效益为科室搬进新医技楼后有一个新气象作前站工作。”
1、邀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我科进行指导,并其进行培训。
2、严谨对CR、DR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等办法。
3、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科室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对投照、扫描、成像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计划,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认真 总结 经验,大力巩固推广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并吸取其他地方开展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形成的优秀活动成果及好的经验和做法,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讨论、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研讨问题,总结工作。最终我们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准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病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3
生产部在产品质量上有过几起质量事故,虽然各种原因都有,比如真石漆原型设备及改造输料管道,在冲洗方面很难做到百分百到位,而且生产设备配备不足,从金鼎拆除安装的部分设备,使用的年限都比较长,功能和性能都不很稳定,致使现有设备交替使用,导致一些产品只能在指定的1台或2台机上交替生产,如真石漆、质感涂料及厚浆型产品等。还有调色人员技术不一,也导致了部分调色产品出现问题。
通过产品质量问题分析,20_年质量管理上的工作计划如下:
1、加强员工质量淡薄意识:
目前部分员工身上还存在质量事不关己,漠然置之的态度,只顾产量不管质量的生产现象;这与员工质量意识的培养,树立质量危机感,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制做得不好有关,明年要着手贯彻《质量管理制度》,加大生产过程的控制力度。
2、建立全员参与质量的理念:
我们现在缺乏的就是全员参与的质量意识,还存在产品质量是检验出来的,不是生产出来的错误观念,出了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分析原因和找出解决方法;有时也会出现生产现场有管理但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总之看来:产品质量若光靠几个人上去管理,想做到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生产部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要加强过程控制的考核,增加产品出厂合格率达标。
3、缺乏质量记录控制:
产品在整个制造过程中,如何完整记录产品过程质量状态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有了完善的质量记录,它将为产品设计更改、技术分析、数据查寻等提供准确的依据。加强工程单执行过程控制与考核,但很多工作还需要技术部门协助,加强细节上的管理。
4、针对以上问题,生产部决定在_年每季度,对工艺员、调色工、兼职计量员由技术部协助进行一次培训。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4
为稳步提高工程技术科全体员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为项目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及技术服务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工作指标,特制定20_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一、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技术科围绕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标准和质量要求,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100%;
档案验收合格率100%;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为零;
(4)工序(分项工程)一次合格率90%以上,整改后合格率100%。
二、主要工作
(一) 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夯实质量工作基础。把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结合公司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形成公司主管领导纵向负责和工程技术人员重点管理与交叉检查学习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完善各级岗位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内容明确。公司分管经理对质量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部署,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同时要层层分解质量管理和控制目标,并落实到每一级管理人员身上。只有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才能将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内部沟通。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实现质量目标,工程技术科要通过各种 渠道 和形式如:质量分析及技术交流会、组织专题活动(质量月、百日竞赛)等、促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时上报质量月报,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分析,详细说明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工程技术科不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阶段性质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四)加强质量诚信管理,全面开展创建业主满意工程。公司要切实本着改进质量,提高服务为目的,确保“三个落实”,一是措施落实到位,公司要完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落实“三检制”等措施实施情况;二是监管手段落实到位,工程技术科要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必须进行监控检查;三是责任目标落实,要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分解到项目部、各班组(作业队),明确责任人,确定管理职责,形成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针对顾客的明示要求(合同、图纸)和暗示要求(进度、质量),开展顾客(业主、项目经理等)满意度调查,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注重业主反馈问题的整改和效果的跟踪,切实达到改进质量、提高服务的效果,达到顾客满意。对于业主反映强烈,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将一查到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做好职工培训,稳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工程技术科的几名技术员刚 毕业 没多久,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但技术理论知识储备不足,缺乏实践经验,在理论联系实际、施工现场日常事务处理、突发事情的处理、工程质量控制细节及要点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在日常工作中需加强对新员工的扶、帮、带,使他们早日成为能独当一面的技术人才,同时提高工程技术科的整体素质。
(六)做好项目服务工作。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规模为项目合理调配技术员,配合项目部做好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主要工序验收前,工程技术科会同项目部做好自检和整改工作,确保工序验收合格率100%。
质量管理个人工作计划精选5
一、20_年度质量创优目标
1、创结构精品工程4项:颖东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安徽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教学楼工程、安徽粤颖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颍上工业园区观颖路公租房一标段工程。
2、创“琥珀杯”1项:安徽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教学楼工程
3、创“芍花杯”1项:利辛天昱大酒店工程
4、创“颍州杯”1项:工商银行阜阳分行工程
5、创水利水电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工地2项:郎溪王家门水库工程、肥东县20_年度合裕等15座省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质量管理工作目标
1、全年竣工工程优质率:90%
2、全年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三、质量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编制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使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2、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力度,特别针对公共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及社会影响力较大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编制项目工程质量控制计划,设置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点,由点及线到面进行质量控制。
3、全面完成各新开工项目质量管理需求的服务指导工作,完成月、季、年工程质量情况上报工作,质量履约情况报表的上报工作。
4、规范质量基础管理工作流程,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设。
5、加强对建筑行业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拓宽知识面,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学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6、加强质量意识,树立质量品牌,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公司与项目部签订质量目标 责任书 ,明确工程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创优管理措施进行,确保公司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1、加强对结构、装饰质量通病的控制,总结分析原因,从源头抓起减少通病根源,特别是要加强二次结构的质量控制力度。
2、对隐蔽工程质量做好预控措施,落实“三检制度”,强化验收程序,严格过程控制。
3、加强楼面裂缝、混凝土分项工程、后浇带、模板支设和安装、钢筋绑扎、地面起砂、建筑节能等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做好创优组织策划工作。
4、针对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前期质量控制能力和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5、加强对项目过程策划、实施、检查以及控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现并解答项目存在的实际问题,把质量问题降到最低的程度。
6、加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控制,提高作业层操作水平,通过季度考核,月度抽查,隐蔽预检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追踪复查。将检查出的各项目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再有针对性对项目进行服务和培训,使预控措施到位,质量通病减少。
7、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对一些工程亮点进行汇总、编辑,及时将信息与其他项目沟通,做到“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五、工程创优质量控制措施
1、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及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工程违反点多发于工程装修阶段,在以后工作中加大对工程装饰施工前期及装修施工过程的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违反标准、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2、对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常出现的通病现场检查中共同分析,减少通病的出现,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创优目标的实现多增工程亮点。
3、加强创优工程装饰细部的检查、监督工作,加强施工细部做法的检查力度,使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对细部、亮点工程从根本上有足够的重视。
4、在实体质量控制方面,加大预控力度和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决不放过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较多的项目,下发质量检查控制记录,并按期进行复查。并组织各项目对样板工程的参观学习,从而推动公司整体工程实体质量不断提升。
5、对创优工程加大服务与控制力度,从项目开工,就以“精品工程”、“颍州杯工程”等为质量目标来严格要求,执行每月一检查、每一季度一考核的工程控制制度,对创优项目进行质量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加大过程监督与检查力度。
总之,在20_年要加强过程质量的监督与控制,确保总体质量较好趋势,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制定目标并进行分解,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从过程的每一个工序着手,严格按程序实施,把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不断迈向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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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j
一、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应关注的要素
1、监测布点方面
监测布点是监测工作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受排污口所在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天气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实现理论上的完美布点,只能因地制宜地选取其他点位来代替,有时候这种点位可能与理论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监测点位布设不规范、具有一定程度随意性的情况下,所采集的样品、测得的数据均不能真实反映环境状况。[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
2、采样方面
采样容器的材质、采样的深度或厚度、样品的储存方法、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采样的质量。例如: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测定同一水体溶解氧的含量时,采集水样的深度不同溶解氧的含量也不同,同一水体同一断面溶解氧的含量随深度的增加而减少;再如,采集水样分析其石油类的含量时,水样只能用玻璃容器采集而不能用塑料容器,因塑料会吸附石油类使分析结果偏低。
3、测试系统方面
由于分析方法不完善、所用仪器未经校准、所用试剂含有杂质、测量时的环境因素、操作人员感觉器官的差异、反应的灵敏度及固有的习惯均会产生系统误差。[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
4、分析方法方面
任何一个环境监测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即有它的适用浓度范围、干扰物的种类以及允许的限量,如果分析方法选取不当,都会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质量。
5、人员素质方面
环境监测分析、质控及采样等人员操作技能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工作态度的好坏都会主观地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目前环保系统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均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人存在理论水平和应变能力较差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监测任务,从而影响环境监测质量。
二、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较为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到位,做到“科学监测、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按期完成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健全自动监测工作的体制机制,还要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工作。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要求,调动污染源单位积极性,完善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水平;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质量管理和比对检查,以及对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加大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及时根据数据异常预警信息,查找原因、解决问题,为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提供支持和服务。当同一监测点位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监测要求时,合理安排监测,分别按照有关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监测结果。
2、加强监测系统行风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监测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与行风建设。发扬环境监测系统的优良传统,树立诚信监测政绩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监测队伍形象。
(2)加强环境监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人员数量、素质上基本适应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与实际监测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监测人才队伍。
先进的监测设备还需要高素质的人员去使用和管理。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环境监测站虽然配备了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有效使用好设备,有的甚至没能开封,仅仅成为摆设。人才匮乏,监测系统业务骨干和领军人才奇缺,已经成为制约地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切实抓紧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为此,要制定落实好监测培训计划,坚持抓好在岗人员培训,运用项目开展推进技术培训。要严把进人关口,在现有体制下争取编制实属不易,新进各级监测站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要加强对各级监测站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才的培养,不仅要给他们构建良好的工作、学习平台,也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尽量为发挥他们的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在抓好环境监测队伍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强、有战斗力的环境监测队伍。
3、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
(1)继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要加大对辖区内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力度,开展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比对和抽查工作,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2)加大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工作力度,扩大检测和复检的仪器种类和范围。
4、要继续抓好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要提升“十二五”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必须狠抓监测技术和科技创新。一要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分析方法、评价办法、表征技术等方面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二要在环境管理上应用技术创新的成果,加强对生物毒性、POPS 等污染物的监测和老百姓关心的环境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试点和研究性监测。三要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充分利用水专项、环保公益性项目等的研究成果,解决制约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四要大胆创新监测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环境监测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监测点位的设立、监测网的组建、监测行为的规范、监测过程的质量管理、分析方法的统一、环境质量的评价
监测报告的编制等监测基础工作必须要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十二五”期间国家要加快制定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监测行为,努力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
5、建立上报数据审核制度
要求各市在数据录入前,认真检查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运行记录、原始记录按质量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与保存;在数据上传前,对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按规定格式填报数据,不得漏报、错报,不得擅自修改附件表中顺序结构。各市每年年底对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自动站运行情况、数据传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定期召开全省数据审核会议,并对数据上报情况进行登记和考核;当断面所在河段发生凌汛和结冻、解冻等特殊情况无法采样时,以及河段断流时,对该断面可不进行采样监测,但必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对污染严重的河段以及省界、市界断面,在冰封期要密切关注,加强监控,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各类污染物监测应当遵循环保部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不得擅自脱离国家和省的要求。监测点位应经环保部或省环保局的认定,监测数据应该保证合法、有效;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找原因,上报省环保局;设备检修时应采用手工监测。总之要不断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根据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和计量认证复评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强化质量管理和制度管理,奉行以质量求生存,以客户满意为目的,进一步拓展环境监测领域,研发环境监测项目。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技能,进一步提升全站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
6、监测报告制度
(1)按时完成各类监测报表报告,监测周报及下周工作计划于本周五报出;污染事故监测结果于当日分析结束后立即上报相关科室及人员;编制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监测简报。
(2)努力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对环境质量状况出现的异常变化以及当前社会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及时做好环境监测“快报”和“综合分析报告”。
向党的100周年献礼(90)
9夕阳岁月,笔耕的记忆(10)- 2
? (每日一题- 81 ~ - 90。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环境监测档案、最高管理者、管理手册、环境检测时效性、环境监测 分包、可追溯性)
每日一题- 81《原始记录》
1.含义 :检测原始记录是指通过一定表格形式,对环境检测活动所做的最初数字记载或文字记录,是检测第一手资料,也是生成环境检测报告的根本依据。
2.意义 :原始记录包括足够充分信息,是保证记录信息的原始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能够再现监测的全过程,并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分类 :主要有(1)采样原始记录;(2)现场检测原始记录;(3)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4)数据处理原始记录;(5)报告审核原始记录;
4.内容 :主要有(1)采样记录:样品名称、编号,样品性状,采样容器,采样设备信息,采样地点,采样时间,采样人,以及现场环境、气象参数:等。(2)实验室检测记录:主要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仪器信息,检测数据、结果计算,检测人及复核人。质控措施内容(方法、依据,标准物质,要求,质控结果,评价等信息)。
5.要求 :主要有(1)原始记录表设计规范内容全面;(2)填写要求:即时填写(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写);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来取"杠改法”签字更正。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每日一题- 82《监测报告》
1.含义 :监测报告是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一种技术文件。
2.释义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产品”是监测报告。由于某些原因,目前有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在沿用“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的产品名称。(2)依据RB/T214,各个领域的数据结果报告,统称为:检验检测报告,具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称为检验检测机构。显然,生态环境监测机机构,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3.依据 :生成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的根本依据是环境监测原始记录。两者的主要内容具有一致性、真实性、准确性、可溯源性。
4.内容 :主要有(1)报告封面信息:报告名称、标题、机构名称、CMA标志印章、唯一性标识(系列编号)、监测项目名称,监测专用章或公章,日期等信息。(2)封2“说明”:主要包括本机构的监测声明条款(免责声明,不得复制报告的声明)、结果说明、本机构的地址及联系信息等。(3)正文页面内容主要有:受检单位名称,样品信息(包括样采集时间、地点、采样点样品信息,接收日期、检测日期)、每一页标识(编号),检测方法标准(名称、标准号、检出限)、主要检测设备名称编号、检测数据结果及编写单位,以及提供评价标准的标准值(或限值);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和签发人(签字)等内容。
5.其他要求 :(1)检测仪器的计量检定有效期、标准物质的有效期必须符合规定;(2)数据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符合规定;(3)现场测试和釆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4)所有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符合上岗操作的规定。(5)监测报告应与监测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一起归档。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
每日一题- 83《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1.含义: 它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配备的仪器和设施。
2.类别: 主要有:(1)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丶设施;(2)化验室检测仪器设备;(3)样品处理通用仪器设备丶设施;(4)数据处理仪器设备;(5)环境因素设备丶设施;(6)标准物质;试剂;材料;(7)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设施;
3.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组织、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丶编写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2)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计划审批制度、验收制度、使用制度、记录制度、核查制度。(3)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主要有计量部门所属的仪器鉴定校准(证书)管理。以及实验室内的仪器校准。
4.环保安全设施: (1)高压气瓶使用管理;(2)有毒有害相关设施安全管理;(3)废物回收设施管理(4)排气系统设施管理。
每日一题- 84?《最高管理者》
1.定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实验室的一个人或一组人。1)一组人,称为“最高管理层”。2)最高管理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是“公司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或“监测中心主任”,或“监测站站长”等等。
2.能力要求: (1)能高效配置实验室合规运行所需的各类资源,以保证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行为的公正性和数据的准确性。(2)了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及处罚规定,能向全体工作人员强调和传达国家部门相关法律法规。(3)掌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及生态环境监测采样安全管理要求,能落实安全生产和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4)了解管理评审的意义,熟悉实验室管理评审流程,能顺利主持召开管理评审会并落实管一理评审输出改进措施。
3.相关规定 :(1)RB/T21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对公众性做出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2)RB/T041规定:(5.1机构)称为“机构负责人”;在“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通知(的第五条),称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
4.质量(管理)手册 :是按照“最高管理层”、“最高管理者”的称谓。
每日一题- 85?《环境监测档案》
1.含义: 环境监测档案主要是指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具有保存价值和可追溯功能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和报告。环境监测档案管理是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档案分类 :(1)原始记录(图、表,音,像);(2)监测报告(监测机构的产品,包括发送信息);(3)监测活动其他文件(包括:监测合同或任务单/委托书、报告审核记录;相关其他资料:监测方案、采样计划、企业工程生产排污状况等);(4)受控文件。包括“外来文件”(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标准修改单等);(5)资质文件:CMA资质证书及附件、资质申报文件、评审会议文件及整改文件等。(6)指导性文件:“评审准则”、RB/T214、RB/T041等等。
3.归档方式: (1)纸质介质文件。具有直观性,存在感强。但占据空间,建维工作量大。(2)电子介质方式文件。需要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4.报告和记录存档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监测报告和记录存档: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
每日一题- 86?《管理手册》
1、含义: 管理手册,又称为质量手册、质量管理手册。是本检测机构的纲领性管理文件。并给出其文件代号,其中包括检测机构代号、管理手册控制号即版次、发布年份。
2、内容: 阐明了本监测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组织机构,规定了本公司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注明了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以及在管理体系中各职能部门、关键人员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3、编制 :1)编制依据:G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编制原则:质量手册的编制应遵循“最简单、最易懂”的原则,达到满足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唯一性、适用性、可操作的基本要求。3)基本要求:满足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唯一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
4、作用: 1)对外部作为质量保证的 承诺性文件;2)对本检测机构,是指导全部监测活动的具体管理运作的规则。
5、计划: 习惯说法检测机构管理的“八大计划”:1)人员培训计划;2)设备检定计划;3)设备维护计划;4)管理评审计划;5)期间核查计划;6)质量控制计划;7)质量监督计划;8)内部评审计划。
每日一题- 87?环境检测《时效性》
1、含义: 环境检测的全部活动中,关于有效时间,以及有效期的规定。所以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又可以称为“时效期间”。
2、意义: 1)依据法规性质的环境标准,给定其有效时间、有效期。2)超过时效期的环境检测活动,则被判定无效,或不符合环境监管理的有效性。
3、分类: 1)管理类: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中的时效期间。2)检测技术的时效期间。
4、规定: 1)CMA资质证书:见证书上的规定。有效期间,最长为6年。2)有证标准物质:有效期见证书中的规定,一般为3年。3)大型仪器性能鉴定:有效期,见鉴定证书中规定。不同仪器,有效期1~3年。4)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每年一次;管理评审,12个月一次;监测报告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5)采样保存期间:要求在规定保存期的期间内,完成检测。不同的检测项目,具体规定见其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
5、延展: 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的规定:1)仪器预热时间;2)样品预处理(加热,消解,冷却,恒温,振荡,蒸馏)时间;3)滴定速度(时间);4)其他。
每日一题- 88 环境监测《分包》
1、含义: 环境监测机构将少量没有检测资质认定的项目,分给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协助分包方完成全部检测委托任务的检测。因此说,分包是一种分包检测。
2、要求: 1)监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中予以实施。2)具体分包项目及其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3)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清晰标明。
3、管理: 1)检测机构对分包结果向客户(委托方)负责。2)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3)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4)不得进行二次分包。
每日一题- 89《可追溯(性)》
1、含义: 它是指探索事件事物产生的由来〈源头)。对于环境监测来说,可溯源是质量管理的一个新概念。它是对影响数据准确性的某种因素,可追查到发生的源头等因素。
2、应用: 1)RB/T214-2017: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期具有可追溯性。2)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通知:第十七条,方法验证和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第十九条,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保证观场测试一或或釆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第二十条,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第二十三条,(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件存档。
每日一题- 90 环境监测《留痕》
1、含义: 是指为表征监测数据、结果真实可信所保留的痕迹。
2、意义: 1)是可追溯的一种表征方式。2)是可视化的一种原始记忆。3)留痕的规定源于对记录的更改,更可以扩展到监测活动中的可追溯的内容,其中包括安全警示(设施与操作)等方面。
3、方式: 1)即时照片的痕迹原件;2)采样活动地点的"定位"信息技术所留“记录”。
4、溯源 :1)RB/T041-2020(6.4)管理体系:“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2)早些时候,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通知的第十六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