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天气实况 天气实况

气象台站基础能力建设_中国气象局基层台站

tamoadmin 2024-07-09 人已围观

简介1.我想了解一下气象信息共享的体制和机制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0修正)3.陕西省气象条例4.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现代天气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5.海南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辽宁省已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地面气象观测和高空气象观测组成的大气探测系统。全省地面气象观测站54个,普遍装备701测风雷达和微机数据处理系统,长春气象站C波段全自动测风雷达已投入业务运行;按照

1.我想了解一下气象信息共享的体制和机制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0修正)

3.陕西省气象条例

4.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现代天气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

5.海南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气象台站基础能力建设_中国气象局基层台站

辽宁省已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地面气象观测和高空气象观测组成的大气探测系统。全省地面气象观测站

54个,普遍装备701测风雷达和微机数据处理系统,长春气象站C波段全自动测风雷达已投入业务运行;按照中国气象局实施“三大战略”的要求,开展了拓展领域观测。辽宁省拥有9个天气雷达站点,其中省台和各城市气象局已经建成新一代的多普勒天气雷达,和全省其他各市气象局的天气雷达组成了全省天气雷达网,有效地监测着天气,特别是局地灾害性天气的变化。

天气预报是气象服务的重要内容。随着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天气预报业务迅速发展。气象台站在气象探测系

统、气象信息网络的密切配合下建成了以计算机局域网为依托,以数值预报产品及其释用为基础,以MICAPS处理系统为平台,构成了省、市、县三级上下指导的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报系统,有效地提高了天气预报质量和时效。农业气象工作是气象部门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项目,作为国家重点产粮省的辽宁省,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农业气象观测站有46个,其中国家基本农气观测站15个、省基本农气观测站7个,担负着农作物生育状况观测、自然物侯观测、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观测和土壤水分观测的任务,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编发农业气象旬(月)报、农业气象侯报和土壤湿度加测报等农业气象信息。

辽宁省各级气象台站普遍开展了气候分析和预测工作。气候分析主要是发布月、年的气候评价和季、年的气候诊断分析公报,进行农业气候区划和各种气候资源区划;气候预测主要是发布月、季、年的短期气候预测、春秋防火期的气候趋势预测以及水库流域降水趋势和蓄水气候预测等专业气候预测工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气候分析和预测工作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模型计算、结果输出等方面都基本实现了微机自动化处理。把GIS技术应用到了农业气候区划工作中。天气雷达、高分辨率卫星云图接收机、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的建成,使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工作迅速发展。VAST站、宽带信息网络、自动气象站、新一代数字化天气雷达、综合业务平台的建成,标志着气象技术装备已跨入了网络化、自动化的先进行列。随着技术装备的迅速发展,辽宁省已建成了科学化、规范化的技术装备保障体系。配备了技术先进的计量检定设备;完善了装备供应系统;建立了省市县技术装备维修系统,提高了对全省台站先进装备的实时监控能力,确保各种技术装备良好运行。

我想了解一下气象信息共享的体制和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象雷达、卫星遥感、气象卫星综合处理应用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水库、电站、重点工程、机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航运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监测网络、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确保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及时播发、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名称。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做到全面、准确和及时。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0修正)

气候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活动最重要的环境条件。当前,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正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着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维护气候系统的均衡,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已成为当今世界高度关注的重大议题之一。而描述大气及其相关圈层状态和特征的气象科学数据,不仅是气候系统相关学科的研究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

科学数据是人类社会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基本数据、资料,以及按照不同需求而系统加工的数据产品和相关信息,具有明显的潜在价值和可开发价值,并在广泛应用过程中得以增值,是信息时代最基本、最活跃、影响面最宽的科技信息资源。开展科学数据共享不仅是当代科技创新与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支撑。

气象科学数据以其广泛的应用需求和较好的业务基础,被列为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首批试点。下面简述近几年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进展与未来发展思路。

一、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的现状与业务支撑环境

在中国,气象科学数据是历史年代最长、保存最完整、系统性最强的地球信息资源之一。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的多样性,尤其是拥有丰富的人文记录和自然记录并存这一独特条件,倍受国际学术界重视。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气象部门已经形成了地基和空基相结合的大气及其相关环境探测体系。包括常规地面、高空、辐射、酸雨、农业气象观测、大气本底观测站和其它许多特种观测站网。另外,我们还在南极建立了中山和长城两个长期观测站。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同时拥有极轨和静止气象卫星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两种业务卫星在时间和空间上互相弥补,可连续获取全天候、全球范围多种光谱的海量大气环境信息。依托FY-1、FY-2气象卫星应用系统工程建设,中国气象局已经建立了国内功能最完备的卫星资料接收应用系统。接收并保存了FY-1、NOAA、FY-2、GMS、METEOSAT、EOS等多种国内外气象卫星与地球环境监测卫星资料。

目前,中国正在沿海岸线和大江、大河、湖泊及内陆重要城市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其获取的数据不仅会显著提高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的能力,而且在生态监测、航空保障和防灾减灾等领域也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沙尘暴监测预警能力,我国沙尘暴监测系统在现有15个气象台站中布设土壤水分监测仪器,20个站布设波段太阳光度计,15个站布设大气热红外辐射仪,10个站布设大气能见度仪,15个站布设测量大气总悬浮颗粒物质量浓度和大气飘尘仪器,15个站布设气象梯度观测小塔,等等。对影响沙尘暴发生、发展的下垫面土壤水分、植被状况和边界层参数以及气溶胶物理与化学特性及其空间分布进行定量的监测。

经过长期积累,中国气象局拥有了大量且经初步规范化处理的气候系统观测数据.目前数据存量已经超过100TB。未来随着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气象环境卫星、新型自动观测站网等的建成并投入运行,每年的数据增量将超过200TB。

作为数据共享业务支撑环境,中国气象局拥有较完备的气象信息网络通信系统,是世界气象组织(WMO)全球气象通信系统(GTS)区域中心之一。投入业务运行的中国气象局气象综合信息网络系统(简称9210)已经构成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气象资料和产品实时收集、传输和分发体系;由世界气象组织(WMO)管理和全球各国参加的全球气象通信系统网络实时地进行全球观测站网资料交换和数据产品的分发。

中国气象局应用巨型计算机系统对每天大量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国家北方高性能计算中心就设在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拥有国产神威、银河、曙光以及IBM、CRAY等巨型计算机,为数据共享提供了可靠的硬件设施保障。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级气象资料存储检索系统建设和风云02批地面应用系统建设,可以为各类气象资料的收集、加工处理、存储、服务提供高效的业务系统和海量存储环境支撑。

二、 气象科学数据共享进展与运行机制

作为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成员国,中国与国际社会有着广泛的气象合作以及气象资料和产品的交换。我们在1980年就加入了全球气象通信系统,每天有数万份的气象报告传输给世界各国,为全世界的天气预报、灾害预警和业务科研提供服务。同时,根据WMO 40号决议精神,中国积极提供基本的长序列历史资料参加国际交换。我们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数据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在国内,中国气象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通过同城用户终端给总参、空司、民航、水利、海洋、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北京大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时传输气象资料。我们所接收到的气象卫星资料也面向所有用户公开广播。

2001年12月,在科技部的支持下,中国气象局发布了《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试点工作,通过网络、介质拷贝等多种形式为各领域用户提供公益性共享服务。为了配合气象科学数据共享的开展,不断增强共享服务能力,科技部下达了“气象资料共享系统建设”项目,在数据资源整合集成、技术标准保障、共享服务平台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与开发;同时,中国气象局也整合内部资源,开通了“卫星资料共享服务网站”等服务平台。通过两年多建设,已经完成了地面、高空、海洋船舶、卫星遥感等13大类共68种数据集产品的研制工作,总数据量达到了740GB;整理研制了“气象科学数据分级分类规范”、“气象科学数据元数据标准”、“气象资料共享服务实施细则”等一批急需的数据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案;初步建成了由一个主节点和8个分节点构成的分布式共享服务网络,网上可供下载数据总量超过了100GB,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联机检索和数据下载服务。

近3年来,中国气象局为公益性用户提供了大量的离线与在线方式的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据统计,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国家气象档案馆为科研、政府决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国防等领域用户提供来访服务627人次,提供数据总量430GB;共享服务网站)访问量超过12万人次,新增注册用户218个单位,在线下载数据量500GB以上。

为了保证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持续深入开展下去,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有利于共享开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共享试点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共享制度。

第一,站在国家高度,制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为数据共享开展提供政策性指南和执行依据。

开展共享,政策先行。中国气象局在共享试点筹备阶段,就非常重视部门政策的制定,依据《气象法》的法理原则并借鉴WMO有关数据交换政策,制定并颁布了《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不仅使开展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为此项工作的迅速启动并能够持续规范开展下去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二,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共享工作开展。

气象科学数据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基础差异很大,为了迅速开展公益性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必须面向急需,立足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的常规观测资料和实时卫星气象资料提供服务。同时全力组织新数据集的研制,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气象科学数据产品。

第三,加强管理,注重标准,建立业务化的运行机制

在开展共享服务中,首先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在共享启动之初,中国气象局就明确要求各级资料管理单位将开展共享服务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数据共享工作纳入正常业务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考核评估,保证其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推进共享工作与气象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相衔接,构成科学合理、流畅的信息系统。

三、 进一步推进气象科学数据共享的思路

虽然气象科学数据共享迈出了第一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距离国家和社会对气象科学数据共享的需求尚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能够提供共享服务的还只是基础较好的部分常规要素和实时数据,气象科学数据整体效益还远没有充分发挥。要进一步深化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构筑整个领域的气象科学数据共享网络体系和持续稳定的运行机制,我们需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科学数据共享,按照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气象部门发展计划,今后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更扎实的努力。

1、 充分发挥现代化建设效益,不断增强共享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更多更好地服务。

目前和今后几年,是气象现代化建设蓬勃开展的时期,各种新型观探测仪器和设备将不断地应用到实际业务中去,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高时空分辨率和具有极高科学价值的数据.这些数据一类是传统的气象要素与参数,通过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观测精度和时空密度得到大大提高;还有一类是新增的地-气、水-气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等气候系统各圈层及其相互之间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各种参数。这些数据不仅要在气象业务和科研中迅速应用,也应当通过规范化处理加工,形成标准化的数据产品,对其他领域和部门提供共享服务,以使国家投资效益最大程度发挥。加快推进省级高时空密度资料开发与共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整体数据资源优势。这是气象科学数据共享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2、 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加强数据资源整合与历史资料抢救,为共享服务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集产品。

加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力度,不断推出高质量的数据集产品是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持续开展的本源。作好此项工作一是开展珍贵历史资料和卫星遥感存档资料拯救工作,有效保护利用历史数据资源;二是加强古气候资料的整理与开发,为气候变化研究提供科学数据支撑;三是开展多源数据整合集成,开发地基与空基资料、常规与特种观测资料、大气与其他圈层资料相融合的综合分析产品;四是面向关键科学问题与热点区域,开展主题数据加工分析,形成一批综合性的数据集产品。

3、 以共享带动气候系统领域的资源整合与有效配制,构筑气候系统数据共享服务平台。

在广泛深入开展科学数据共享的同时,将以气象行业数据融合和共享交换为突破口,构筑跨部门、多学科、涵盖气候系统领域的网络化、分布式资料共享体系,形成部门、领域、行业之间顺畅的数据信息交换和共用,从而带动气候系统领域各类探测系统的优化、规范和科学合理布局以及通信传输与数据管理平台资源的整合集成,使国家投资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也推动整个国家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向前迈进。

4、开展广泛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机制与氛围。

当今世界学科交叉、融合、渗透日益明显,不同学科和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换已经越来越成为迫切的需求。同样,现代大气科学发展,越来越注重对气候系统五大圈层相互作用机理的探索与研究。近年来,中国气象局已经与地震局、测绘局、民航总局和水利部等部门就数据交换与共享开展了协作,也通过“局校合作”与北京大学、青岛海洋大学、云南大学等教育机构签署了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在内的一系列协议,共同推进科学数据高效流动与低成本使用。下一步,我们将本着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原则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广泛开展部门、院校、机构之间合作与共建,形成数据双向、多向流通机制,促进各自领域工作开展。气象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长期以来就非常密切,目前,中国气象局与140多个国家开展了气象科技合作和交往,与20余个国家签订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世界天气监测计划(WWW)、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全球环境变化的人类因素计划(IHDP)、全球气候观测系统(GCOS)等重要国际机构和国际计划。今后我们将坚持实施对外开放战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科学数据开发与管理共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国际数据资源引进与利用。

四、 几点建议

1、 加大支持科学数据共享力度,推动国家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要使科学数据真正开放、流动并在共享服务中充分发挥效益,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调度,加强规划和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气象、海洋、生物、医学等基础性、公益性特点显著的领域,建成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网);其次,需要加强历史数据和以往存留在各部门的科研项目数据的拯救和整理工作以及共享服务能力建设。增强共享能力和在线服务能力,推动科学数据的全面共享和有效利用。

2、 参照全球气候观测计划,加快中国气候观测系统实施进程,推动气候系统数据共享。

大量研究表明,气候变化是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岩石圈和冰雪圈中的各种过程,以及各圈层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人类活动影响的不断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更加大了问题的复杂程度。国际科学界已经提出并正在实施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我国地处东亚季风区,是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积极参加国际GCOS计划,建立一套与国际先进国家同步发展的中国气候观测系统,对我国开展气候变化要素、气候灾害、气候状况的监测和气候资源的科学利用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我国气候系统观测计划的研究和建设进程,必须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合推动中国气候观测系统计划实施,力争早日全面建设我国气候观测系统,实现气候系统数据共享。

3、 尽快制定国家信息共享法规政策,营造资料共享的新秩序。

打破信息壁垒,挖掘各部门数据资源,做好科学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资料存贮和管理、分级分类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均需要国家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同时,数据共享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接轨的科学数据的分发和利用问题、涉密科学数据和资料的保护权限等问题,也都需要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法规体系支持,以便规范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发挥科学数据的最大效益,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为社会和国家需求服务。因此,应该加快制定国家信息共享法规政策进程,从根本上规范科学数据共享并保证其持续深入开展。

我们相信,通过国家的宏观规划与大力支持,中国气象局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的劳动,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必将全面深入地向前迈进,气候系统资料共享一定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世界科技创新与进步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出处:《科学中国人》)

陕西省气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扩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第五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活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气象数据信息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气象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七条 全省气象台站、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气象建设规划,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和指导。

鼓励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参与本省气象事业建设。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参与或者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依法报请批准。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所获取的气象信息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省气象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气象信息、气象资料传送的网络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和干扰。

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本省各类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予以保护。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物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现代天气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活动,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资源的能力,促进本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气象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发挥气象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政府决策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事业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应用先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能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当地防汛抗旱、防大风(沙尘暴)、防大雾和防御其他气象灾害服务的气象预警系统;

(三)人工增雨(雪)、人工防雹、防雷电和其他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四)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的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报、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生态环境遥感动态监测和其他专项气象服务;

(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以及其他为地方服务的项目。第八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有关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确保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份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气候分析评价,发布全省气候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与民航、林业、水利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构成全省气象探测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气象观测站点。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灾情信息和气象监测资料。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突发性气象灾害。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民航、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探测数据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按照共享、共用的原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汇集、整理,无偿向社会提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一)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要求:

1、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2、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水库等大型水体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三十米以远;

3、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五百米以远;

4、观测场边缘外十米以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作物。

(二)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要求:

1、孤立遮挡物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三倍以远,成排遮挡物为八倍以远;

2、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一百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五十米以远,公路路基三十米以远;

3、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三百米以远;

4、观测场边缘外十米以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作物。

(三)高空气象、气象雷达、酸雨、遥测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遮挡物,由当地县级或者市(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海南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天气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以国家级专业化业务中心为引领,通过指导产品的上下反馈和预报意见的会商交流,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报结论的一致性;发挥上级台站的技术优势和下级台站的地域优势,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现代天气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附表2)。

(一)现代天气业务布局

建立以专业化为主体的业务体系,完善国家级专业预报中心和省级专业化预报岗位设置,强化国家级和省级的预报业务和指导能力,形成集约化的业务布局。

1.国家级

按照现代天气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原则,加强国家级专业预报中心建设,制作发布有针对性的指导产品。

开展全球、区域及专业数值预报业务,开展数值预报产品检验和订正业务,开展基于数值预报产品释用的县级以上城市气象要素客观指导预报业务,开展天气尺度和中尺度分析业务,开展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分析业务,开展台风和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业务,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开展短期、中期和延伸期天气预报业务,开展各类预报产品检验业务,组织全国天气会商。

2.区域级 参与国家级数值预报系统的研发工作,按照统一的规划设计,开展适合于本地地域与气候特征的区域数值预报业务。发挥中国气象局专业气象研究所的技术优势,牵头区域内的技术指导、科研组织、技术交流等。

3.省级

结合本地观测资料开展对上级数值预报产品检验评估和模式性能诊断业务,开展基于数值预报产品释用的乡镇以上和其他服务地点的气象要素预报业务,开展中尺度天气分析业务,开展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联防业务,开展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发布本责任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短期和中期天气预报业务,开展各类预报产品检验业务,组织责任区内的天气会商和灾害性天气联防。

4.地市级

结合本地观测资料开展对上级气象要素和灾害性天气指导预报的检验业务,开展基于上级气象要素指导预报的订正预报业务,开展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联防业务,开展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发布本责任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开展短期天气预报业务,开展各类预报产品检验业务,开展天气会商和灾害性天气联防业务。

5.县级

开展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业务,根据情况开展灾害性天气临近预报业务,重点订正上级指导预报产品,做好服务。

(二)预报指导业务流程

建立科学合理的预报指导业务流程,加强上下级台站间的预报指导与订正反馈,提高预报的准确率和预报结论的一致性;加强不同时效预报的协调,促进预报的无缝隙有效衔接。

1.天气会商和预报指导预报流程

各级气象台站应完善天气会商流程,加强会商的组织与管理。中央气象台在会商中要注重数值预报产品的分析和使用,关注全国范围内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和高影响性天气;省级气象台要注意对本地预报方法、预报指标的应用和不同预报意见的讨论,通过会商加强上下级台站预报意见的研讨与交流。

各级气象台应注重加强指导预报流程建设,上级气象台要按时下发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指导产品,下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订正并将修正意见反馈给上级气象台。通过顺畅的指导预报流程保证预报结论的一致性,提高预报的准确率。

2.不同预报时效预报产品的业务协调

加强短期气候预测、延伸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短时预报和临近预报等不同时效预报产品之间的协调,长时效预报产品必须考虑短时效预报产品的结论,短时效预报要考虑相邻长时效的预报背景,增强预报产品连续性和一致性。

办公室

负责全局性会议计划管理和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气象科普的管理、组织协调;负责政务信息、文秘、机要、保密、目标管理、宣传、综合档案、信访、安全生产、外事、办公自动化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及有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后勤保障中心。 应急与减灾处(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服务发展规划、农业气象及专业气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气象服务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管理。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台(预报服务部分)、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海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 观测与网络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布局规划;负责气象信息网络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负责综合气象观测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按照职责权限审核气象台站调整计划;负责气象装备技术保障业务管理;负责无线电频率管理;负责拟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信息中心、海南省气象探测中心 。 科技与预报处(气候变化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业务发展规划;负责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业务,气候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负责气象资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台(预报业务及科研部分)、海南省气候中心、海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以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为基础的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落实省级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财务、统计、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资金账户管理,监督部门各类资金支出情况,检查、分析部门各类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并指导基层气象台站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财务核算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人事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省气象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职称评聘、人事档案、干部录用调配、考核、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各项人事改革和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气象局培训中心 。 政策法规处(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负责气象法规拟定及监督实施、规范性文件法核、气象行业管理、气球施放管理、防雷减灾管理、气象标准化管理和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气象法制事务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防雷、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联系海南省防雷中心 。 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效能监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党风政纪教育和党内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申诉工作;加强行风建设指导;负责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廉政文化建设以及接待和处理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检举等来信来访工作 。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气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组织安排资质、人影组织资格及其他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的现场勘察、检测、检验、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培训、考核、认定等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气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办法、审批流程和审批程序及各项制度;统一调配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的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许可(审批)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执法或管理部门对管理相对人遵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本部门与省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 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承担省局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指导市县气象局的党建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工会、妇女、共青团、青年、侨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侨务工作,归口管理省级机关、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青年工作。承办省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党建、群团工作;指导全省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气象文化建设;指导检查全省气象部门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工作 。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 海南省气象台

制作和发布全省范围内中期、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海洋水文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气象服务;为重点工程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气象保障;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天气预报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天气预报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 海南省气候中心

负责制作和发布气候、气候变化等预测服务产品和信息;承担气候应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大气环境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研究和开发;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指导 。 海南省气象信息中心(海南省气象档案馆)

负责气象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气象信息传输与共享、气象信息网络实时运行和监控、气象资料质量控制与管理、系统开发等工作;承担省气象档案馆的日常工作 。 海南省气象探测中心

负责全省气象装备保障业务与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气象计量检定、技术监督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综合观测系统的运行监控、技术保障与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大气探测技术、方法的试验、研究工作 。 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

负责发布全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全省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加工制作;负责省级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负责行业和专项气象服务;负责公共气象服务效益评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负责气象影视节目制作、专业气象服务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市、县公共气象服务业务指导;承担省级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气象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承担气象频道本地化管理实施工作;参与全省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负责中国气象报记者站日常工作 。 海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海南省热带农业气象中心)

负责制作和发布热带农业气象、生态气象、卫星遥感等预测服务产品和信息;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气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 海南省防雷中心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专业服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检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工作等工作;向社会提供雷电防护技术服务 。 海南省气象局后勤保障中心

负责省气象局大院和永庄大院土地、办公用房和住宅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房产、公共设备、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修缮工作,饮食卫生、饮食安全和餐饮保障服务工作,水电、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环保、防疫、卫生、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节能管理工作;承担省气象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户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海口市、区、街道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 海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省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资金往来、会计和税务业务;负责监督、审核各单位财务活动;承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承担会计档案工作;承担财务分析、财务报告工作;承担财务核算软硬件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 海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承担海南省气象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气象科普工作;承担《海南气象》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气象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防雷、施放气球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及认定工作 。 海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的管理工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现代化建设和科学研究;收集、统计上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评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作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对市、县气象台站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指导 。 海南省气象局培训中心

承担面授教育培训和远程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在职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远程教育网的运行和监控管理 。 儋州市气象局 琼海市气象局 文昌市气象局 万宁市气象局 东方市气象局 五指山市气象局 澄迈县气象局 临高县气象局 定安县气象局 屯昌县气象局 琼中县气象局 昌江县气象局 白沙县气象局 乐东县气象局 保亭县气象局 陵水县气象局 海南橡胶气象台 海南农业气象大丰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保亭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南滨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东和试验站 海南农业气象西庆试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