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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气象网站_安徽气象预警平台系统
tamoadmin 2024-08-31 人已围观
简介台风烟花除了会对浙江一代的天气会有影响以外,还会对安徽有一些影响,目前合肥已经有一部分列车还是停运了,当然三角洲还有更多的列车停运了,建议大家避开这几天出行。 气象预警合肥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合肥市气象台2021年07月24日17时10分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受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阵风8级的东北大风,水面阵风9-10级。请注意防范大风对棚架、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的
台风烟花除了会对浙江一代的天气会有影响以外,还会对安徽有一些影响,目前合肥已经有一部分列车还是停运了,当然三角洲还有更多的列车停运了,建议大家避开这几天出行。
气象预警合肥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合肥市气象台2021年07月24日17时10分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受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阵风8级的东北大风,水面阵风9-10级。请注意防范大风对棚架、广告牌等户外设施的影响,防止高空坠物;减少或停止水上和高空作业。
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7月24日16时发布)
安徽省气象局和安徽省自然厅联合发布:
2021年7月24日20时-7月25日20时,宣城市全境,黄山市的黄山区,广德市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请注意防范,并加强隐患巡查和排查,一旦发现隐患,提前避险转移。
铁路部分停运针对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可能带来的影响,为确保旅客列车运行安全
,铁路部门决定自7月24日至29日,对杭深铁路宁波至温州段、沪昆高铁及铁路义乌至诸暨段、杭甬铁路、金温铁路间列车取临时停运措施,部分停运车次如图。
铁路部门提醒旅客,停运列车车次及时间等相关信息,请以车站公告为准,若有疑问可致电铁路客服热线021-12306咨询。已购买停运列车车票的旅客,可于票面乘车日期起30日内(含当日)在互联网办理退票,或持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件原件到车站专窗退票(
已打印报销凭证的请将凭证交予车站窗口工作人员),以上均不收取手续费。
旅客可关注中国铁路12306铁路客服网站公告,以及上海局集团公司官方微博、微信信息,查询列车停运及正晚点动态,以便合理安排行程。
下一步,铁路部门将密切关注台风路径变化,根据风速雨量和灾害影响程度等实际,动态调整列车开行方案,保障旅客安全出行需要。
台风“烟花”对安徽的风雨影响降水:今天开始“烟花”对我省的风雨影响逐渐增强,未来三天沿江江南和大别山区部分地区大雨到暴雨,局部大暴雨,27日后暴雨范围和强度进一步增大,27日淮河以南大雨,其中大别山区和沿江江南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28-29日我省仍有强降雨。
24-27日累计降水量:江南200~300毫米,局部300~500毫米;沿江和大别山区80~150毫米,局部200~300毫米。淮河以南其他地区10~30毫米,局部30~60毫米;淮北地区1~10毫米,局部10~25毫米。
大风:24日淮河以南平均风力4~5级,阵风8~9级,水面和高海拔山区阵风10~12级。25-27日全省平均风力5~6级,阵风9~10级,局部11~12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环境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